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897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褚××。被告:王××。原告朱××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