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潘金荣与瑞安市华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华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潘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华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荣。上诉人瑞安市华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潘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华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瑞安市华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瑞安市华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上诉人瑞安市华宇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叶雅丽审 判 员 胡 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