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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武诉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饶茂加与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茂加,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武诉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饶茂加,男,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1994)武民字第28号支付令。于199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5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武诉执字第26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彬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有      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