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武诉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饶茂加与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茂加,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武诉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饶茂加,男,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1994)武民字第28号支付令。于199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5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武诉执字第26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彬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有 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