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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勤华与曹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勤华,曹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841号原告:潘勤华。:湖州市吴兴区白雀乡白雀村北窑湾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1953112920039。委托代理人:郦天星。东三村31幢5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210190033。被告:曹子江。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吉山二村57幢××02室。公民身份号码:××××0502195108220216。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勤华与被告曹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潘勤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勤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勤华撤回对曹子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勤华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