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勤华与曹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勤华,曹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841号原告:潘勤华。:湖州市吴兴区白雀乡白雀村北窑湾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1953112920039。委托代理人:郦天星。东三村31幢5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210190033。被告:曹子江。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吉山二村57幢××02室。公民身份号码:××××0502195108220216。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勤华与被告曹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潘勤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勤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勤华撤回对曹子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勤华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