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双平与裘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平,裘美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朱双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儒岙镇旧宅村洋桥头67号。委托代理人:丁国强、罗兴荣,绍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裘美娣,,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枢里村外枢3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双平诉被告裘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双平撤回对被告裘美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