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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双平与裘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平,裘美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朱双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儒岙镇旧宅村洋桥头67号。委托代理人:丁国强、罗兴荣,绍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裘美娣,,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枢里村外枢3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双平诉被告裘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双平撤回对被告裘美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