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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与施××、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施××,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盛××。被告:施××。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诉被告施××、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讼费1305元,由原告盛××负担。审判员  XX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