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国羽与卢相东、卢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羽,卢相东,卢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94号原告:曹国羽,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丰亭西路405号1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其恒,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相东,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天台县三州乡东胜路119号。被告:卢香云,县白鹤镇上卢村4组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羽与被告卢相东、卢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相关证据需要补充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950元,由原告曹国羽负担。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