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子祥与简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祥,简水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徐子祥,南浔区双林镇邢窑村郎堡漾1号。委托代理人:姚建生,系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儒林村姚家湾12号。被告:简水法,南浔区双林镇后坝村独圩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祥诉被告简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子祥以与被告简水法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58元,由原告徐子祥负担。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期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