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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温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37号原告:温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后。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应××。被告: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本案应由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温州市鹿城区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甲方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定。”而齐××又在该委托加工合同尾部甲方栏中签名,且上述约定双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应由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温州市鹿城区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刘崇岭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