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宏胜与章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胜,章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088号原告李宏胜,又名李洪胜,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玉环县楚门镇筠兴巷33号。被告章宝林,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玉环县宝峰阀门合伙人,住玉环县清港镇芳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胜与被告章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宝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胜撤回对被告章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李宏胜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