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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62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主体不符,原告胡××于200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成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