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62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主体不符,原告胡××于200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成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