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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丽商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叶××、陈×为与被上诉人梁××、原、梁××与应××、叶××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叶××,陈×,应××、叶××、陈×为与被上诉人梁××、原,梁××,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丽商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周××。上诉人应××、叶××、陈×为与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09)丽遂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叶××、陈×于200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叶××、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叶××、陈×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应××、叶××、陈×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蔚强审 判 员  金晓红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贺勤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