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燕玲与吴三中、胡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玲,吴三中,胡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913号原告高燕玲,农民,住浦江县仙华街道马墅村南区169号。被告吴三中,居民,江县浦阳街道大桥北路40-1号龙峰二区169号。被告胡建红,居民,江县浦阳街道大桥北路40-1号龙峰二区169号。原告高燕玲与被告吴三中、胡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26日,被告吴三中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09年6月26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两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燕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 向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