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45号原告金××。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