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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45号原告金××。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