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小兰与陕西昌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兰,陕西昌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兰。委托代理人单素霞,女,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昌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柿园路***号朗福大厦***室。法定代理人杜建荣。委托代理人王利,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小兰因聘用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小兰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小兰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小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小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