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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毛××、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毛××,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07号原告陈甲。被告毛××。被告陈乙。原告陈甲与被告毛××、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毛××因业务需要,于2008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08年11月30日一次性归还,若逾期未还则支付违约金每日100元。现查明被告二是被告一之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归还之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08年12月1日起按每日100元支付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上虞市公安局已对本案被告毛××涉嫌犯经济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林灿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