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新旭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新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46号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漂染园区滨海四路南。法定代表人:孙百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新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坡塘街。法定代表人:王越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新旭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付37233元价款,余30000元由原告业务员陈通权出具两份计30000元的欠条(复印件),待被告提供证据原件核实后另行处理为由,于200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亚太染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