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俞惠东、杨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俞惠东,杨月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2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巍,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宁,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惠东,男,1978年9月19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杨月红,女,1974年2月21日生,住无锡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被告俞惠东、杨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于2009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 欣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