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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382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郎××。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徐××其它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