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西××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浙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压缩机有限公司,浙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719号原告:江西××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梁××。被告:浙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化学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江西××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昕予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XX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