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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伟强与林君、高新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强,林君,高新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71号原告:王伟强,越城区石门槛1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王夫,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君,越城区城南秦望家园3幢205室。被告:高新娣,市越城区东湖镇则水牌村湾里头南区244号。原告王伟强为与被告林君、高新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赵钦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王夫,被告林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新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31日,被告林君向原告出具经被告高新娣担保的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之后被告林君未如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林君先后共归还借款50000元,尚余5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同时,被告高新娣作为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之责。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林君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林君支付自2008年10月2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三、被告高新娣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林君辩称,实际借款数额为50000元,但是借条上写了100000元,其已经归还了40000元,只剩10000元没有归还,但归还时原告没有出具收条。被告高新娣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林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高新娣担保,并约定于2008年10月1日归还的事实。被告林君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林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借条符合证据“三性”要件,被告高新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证据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8月31日,被告林君向原告王伟强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伟强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期一个月。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由被告林君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高新娣在担保人处签字。上述借款被告林君已归还50000元,剩余50000元至今未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强和被告林君之间的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被告林君出具的借条真实地反映了双方的意思表示及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林君已归还50000元借款的事实,系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林君关于实际借款只有50000元及已经归还40000元借款的辩称,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林君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林君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有权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因原告与被告林君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伟强与被告高新娣之间系保证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高新娣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高新娣为原告对借款人林君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在借款人林君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高新娣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新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君应归还给原告王伟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高新娣对上述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两被告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赵钦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蒋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