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与奉化市××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奉化市××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528号原告:龚××。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奉化市××医院,住所地:奉化××钟路××号。原告龚××为与被告奉化市××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姚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的利息9000元。本院认为,民政登记机关中没有关于“奉化市××医院”的任何信息,本案无明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黄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