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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与奉化市××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奉化市××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528号原告:龚××。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奉化市××医院,住所地:奉化××钟路××号。原告龚××为与被告奉化市××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姚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的利息9000元。本院认为,民政登记机关中没有关于“奉化市××医院”的任何信息,本案无明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黄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