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陈某。被告杜某,籍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