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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与乐清市××电器配件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清市××电器配件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22号原告:刘××。被告:乐清市××电器配件厂,住所地:乐清市××港镇××村。诉讼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乐清市××电器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