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与乐清市××电器配件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清市××电器配件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22号原告:刘××。被告:乐清市××电器配件厂,住所地:乐清市××港镇××村。诉讼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乐清市××电器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