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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郓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吴某甲、吴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郓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乙(系李某甲之父),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允斌,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农民。被告吴某乙(系吴某甲之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