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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福良与翁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福良,翁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葛福良,诸暨市人,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盈一村9组83号。委托代理人:俞正阳。委托代理人:毛卫东。被告:翁军明,杭州市萧山区人,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盛乐村6组77号。委托代理人:周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福良与被告翁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福良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福良以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军明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福良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