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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银花与温州新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新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银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新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银花。上诉人温州新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新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挺骞审 判 员  马永利代理审判员  郑文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