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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叶鸿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鸿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叶鸿年。申请人叶鸿年要求宣告马余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马余娟,女,193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永康苑11幢2单元301室,系申请人叶鸿年之妻。申请人叶鸿年陈述,2008年12月17日马余娟因高血压引起脑梗死昏迷入住浙一医院,2009年5月份转到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脑梗死、高级脑功能障碍,另伴有房颤、糖尿病、尿路感染,虽已醒转但一直意识不清。现申请宣告马余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马余娟丧失言语交流功能,丧失了理解、判断、分析等辨认能力,智能损害严重,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意愿,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余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裘建民为马余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