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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晖与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王晖。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永福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贵,执行董事。原告王晖诉被告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岭到庭参��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852元,现被告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出逃在外,致使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即时付清工资28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852元的事实。3、善劳仲不字(2009)第1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进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综上所述,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初,被告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2852元。2009年7月23日,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而引发本案,责任在于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晖工资285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由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卫东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人民陪审员  陈金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