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24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梁跃云与包宏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跃云;包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2468-1号 原告梁跃云,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被告包宏文,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24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调解解决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包宏文在原肥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集信用社存款24000元及文集分社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费维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