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坚与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坚,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徐坚。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文钟。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委托代理人:刘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坚与被告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