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35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与上虞市鸣盛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积山瓦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上虞市鸣盛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积山瓦砖有限公司,上虞市云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上虞市鸣盛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积山瓦砖有限公司、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35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住所地上虞市人民中路169号,身份代码70451924-9。负责人:沈建明,行长。被告:上虞市鸣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环山路23号,身份代码74704274-3。法定代表人:任一鸣。被告:上虞市积山瓦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积山村,身份代码75304928-x。法定代表人:任银祥。被告:上虞市云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东工业区,身份代码78181867-2。法定代表人:章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支行与被告上虞市鸣盛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积山瓦砖有限公司、上虞市云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虞市鸣盛实业有限公司、上虞市积山瓦砖有限公司、上虞市云利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阮XX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