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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解维俭与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解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维俭,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解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822号原告:解维俭,男,1953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解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宝忠,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颖颖,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维俭诉被告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解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维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解维俭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