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50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斌,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军平,西安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300元。审判员 崔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