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灵通顾问咨询有限公司与丁剑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灵通顾问咨询有限公司,丁剑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020号原告舟山灵通顾问咨询有限公司。城怡岛路62号。法定代表人吴莉雅。委托代理人胡忠海,舟山市交通国有资产有限公司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号3幢501室。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丁剑光,普陀电力公司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檀东颐景山庄**幢***室。委托代理人王世根。本院于2009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舟山灵通顾问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剑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舒松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忠海、陈杰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世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7月13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被告购买临城荷塘月色5幢204室房产,根据约定,被告应支付中介费8550元,但被告支付6000元后,余款255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中介费2550元,并从2009年7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没有被告欠其中介费的证据。被告并不欠原告中介费。双方约定的中介费为6000元,有房屋买卖合同为证,被告已予支付。故原告之诉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房屋中介专业机构。被告系原告的客户。2009年7月16日,经原告中介,被告购买坐落定海区临城街道荷塘月色5幢204室房产,被告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价90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的中介报酬内容为:1、若房屋买卖后成交,不用支付中介佣金;2、若买卖成交,委托人(被告)给予居间人以下收费标准的中介费:1)50万元以内的按照总房价的1%支付报酬,房价在20万元以下的最低不低于2000元;2)房价超过50万元的,按照总房价的0.95%支付报酬;3)房价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总房价的0.9%支付报酬。3、报酬支付约定:签好房屋买卖合同时,中介费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办妥所有中介服务事宜,2009年7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6000元。同年8月26日,被告在买房手续已办妥,房产已交接,退税款已收到的交接单上签字。此后,双方因剩余中介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中介合同、收条等书证和原、被告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提供了被告与房屋出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证明约定的中介费共为6000元。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其它事项其中第2项为:中介费用6000元,由乙方(被告,下同)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给服务机构,如甲方(房屋出卖人)或乙方毁约,费用由毁约方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出卖人的代理人胡忠海签字。被告以此为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中介费为6000元。原告对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买卖中介事实无异议,被告已支付原告中介费6000元的事实亦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中介费的数额问题。就此,双方提供了两份不同的合同。原告提供的居间合同约定了居间行为的报酬支付标准,被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中介费用6000元由毁约方承担,这是房屋出卖人与被告之间约定的,适用于该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时关于中介费的制裁,该约定并不涉及中介费的总数,也不排除支付给原告的中介费高于该数额的可能。被告以此为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中介费共为6000元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提出该合同房屋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忠海的签字代表原告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胡忠海当时在该合同上的签字代表房屋出卖人,并不代表原告。故原、被告关于中介费的约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为依据,被告买受的房屋价值90万元,按照总房价的0.95%计取报酬,中介费为8550元,被告已付6000元,尚余2550元应当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从2009年7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双方约定报酬在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并于2009年7月16日签订买卖合同,故被告应当从该日期起付清中介费,被告未付,应当从该日期起支付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剑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舟山灵通顾问咨询有限公司中介费2550元,并从2009年7月16日起就该款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松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