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兆辉(××海)氟××司与嘉善××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兆辉(××海)氟××司,嘉善××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7号原告:兆辉(××海)氟××司。新桥镇××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嘉善××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工业区洪福东路××号(益群木业﹤嘉善﹥有限公司1号车间)。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兆辉(××海)氟××司诉被告嘉善××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兆辉(××海)氟××司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兆辉(××海)氟××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兆辉(××海)氟××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诉讼保全费310元,合计诉讼费5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