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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雷雄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雷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号华能大厦。负责人邱泉,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华清平,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清树,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雄,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诉被告雷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华清平、赵清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雄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诉称,被告雷雄于2006年6月16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信信用卡,卡号为5182120005766709,被告开卡消费后,未予清偿信用卡用款,截至2008年8月10日共计欠款本息10553.3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0553.33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雷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6日,被告雷雄向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署《中信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其中,《中信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卡类及申明签署”处载明“本人已阅读并了解《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自愿遵守合约的约定”。被告雷雄在领取信用卡后,截至2008年8月10日共计消费及产生利息10553.33元,但未按约如期足额向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由《中信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帐户余额确认表》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雷雄之间形成的消费信用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当按照《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主张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本院认为,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底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对未偿还款项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做出了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可以据此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故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553.3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055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雷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