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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88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康雄与沈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康雄,沈章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887号原告施康雄,区源东乡叶村朝阳路5-3号。被告沈章法,农民,上溪镇田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康雄与被告沈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康雄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康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