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39号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森源。被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沈雅芳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沁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71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