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浦民二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燕玲与高耸、黄凤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玲,高耸,黄凤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2815号原告高燕玲,仙华街道马墅村。被告高耸,街道马墅村南区7号。被告黄凤丹,成年。原告高燕玲与被告高耸、黄凤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如松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燕玲诉称:被告高耸因资金短缺为由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向原告借得20000元、2008年8月11日借得100000元,借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借期均为一个月,利息3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45600元共计165600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9月29日,以后按3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提交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2、提交2008年7月29日及2008年8月11日借据两份,证明被告高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高耸、黄凤丹尚欠原告高燕玲借款计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高耸亲笔签名的借据为凭。被告高耸、黄燕玲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归还。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拖欠不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高耸、黄凤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100000元从2008年9月12日开始计算,其中20000元从2008年9月2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12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699901040008737)。审 判 员 倪如松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