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李××、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李××,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0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刘××。被告李××。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李××、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11月1日前提供被告李××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赖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