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冯××,徐××,潘甲,周××,潘乙,慈溪市××塑胶制品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03号原告:慈溪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南门大街75、77、79号。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孙××。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被告:冯××。被告:徐××。被告:潘甲。被告:周××。被告:潘乙。被告:慈溪市××塑胶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云浦村。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冯××、徐××、潘甲、周××、潘乙、慈溪市××塑胶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