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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甲与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甲,魏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78号原告:魏甲。被告: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甲诉被告魏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甲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建  伟审 判 员 冯  会  贵代理审判员 孙  巧  浓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金紫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