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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范云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范云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9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65号负责人:应海卿。被告:范云耀,职工,住天台县平桥镇前山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范云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和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