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诉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凤翔与汤勇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诉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凤翔,男,32岁,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汤勇,男,33岁,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9)无民保字第7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凤翔于被申请人汤勇达成赔偿协议,申请人凤翔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汤勇驾驶的皖Q346**轿车作出解除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汤勇所有的皖Q346**号桑塔纳轿车扣押。审判员 陈以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