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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盛×、熊××。被告:罗×。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再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罗某某2007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至今未归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罗×向原告章××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被告因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并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故拖欠借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某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300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