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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97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徐×。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乃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陈乙下落不明,本案于2009年7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甲、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甲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乙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08年8月16日、9月2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10万元,并由被告陈乙出具借条二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归还了25万元,其余85万元至今尚未归还,致酿成纠纷。现要求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8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二份,证明被告陈某于2008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同年9月25日又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2.(2009)甬慈商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乙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反驳证据。被告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我与原告不相识,且现我已与陈乙离婚。原告将钱借给陈乙,我不知情。原告在温岭,我们在慈溪,即使陈乙与原告相识,原告也不可能借那么多钱给陈乙。第一次借款60万元,第一次借款尚未还清,原告又借给陈乙50万元,这些情况是不符合常理的。陈乙平时经常赌博,白天��麻将,晚上打六合彩,已经有二三年了。即使以上借款是陈乙向原告所借,但该借款不是用于我们夫妻日常生活,因此,不应由我共同归还。被告徐×为其所辩称的事实成立,当庭提供两被告的结婚证一份、离婚证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0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29日登记离婚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徐×出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由被告陈乙出具的借条二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借条虽由陈乙出具,但该借款被告不清楚的,并且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上述借款即使要归还,也只能由陈乙一人归还,不应由其共同归还。对(2009)甬慈商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我们曾经向宁波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后因故撤回,但现已经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已由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并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被告徐×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各一份,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徐×所提供的结婚证一份、离婚证一份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陈乙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该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陈乙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16日、9月25日,被告陈乙以资金周转短缺为由分别向原告借人民币60万元、50万元,共1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到年底归还。届期,被告陈乙未还。经原告催讨,被告陈乙陆续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余款借故未还。��告催讨无着,故诉来本院,请求解决。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于2000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29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乙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陈乙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借故未还,属违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乙向原告所借,故应认定为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徐×辩称,该债务其不知情,被告陈乙二三年来长期赌博,因此,该债务与其无关,但被告徐×的该辩称,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乙、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彩芬借款人民币8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0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智君审 判 员  丁乃良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