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知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赵玉峰与绍兴县润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峰,绍兴县润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75号原告:赵玉峰。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润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631634)。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交易区*楼***号。法定代表人:赵菊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峰诉被告绍兴县润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峰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润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