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金苗与王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金苗,王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937号原告:戚金苗,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天马花园21幢东单元302室。被告:王明勇,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金苗与被告王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金苗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金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金苗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金苗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