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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金苗与王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金苗,王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937号原告:戚金苗,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天马花园21幢东单元302室。被告:王明勇,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金苗与被告王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金苗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金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金苗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金苗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