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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某、商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商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5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商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7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商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商某到本市西湖区翠苑二区21幢1单元1楼楼道内,采用管子钳钳断车锁的方式,窃得刘某恒光牌TDP20AZ型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0元);同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商某又到本市西湖区湖畔莲花港家园2幢3单元,采用上网卡插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地下储藏室,窃得贺某正在充电的绿源牌TDP0412Z型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77元)。被告人李某、商某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37元。被告人李某、商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贺某、刘某的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说明等有关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商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商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137元责令被告人李某、商某共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